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 林明德 訴訟代理人 謝志揚 律師複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
吳建寰 律師被告 林賴爽 法定代理人 林明照
林綉玉 特別代理人 張瑋妤 律師被告 林明正 法定代理人 林敬旻
林綉玉特別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被告林明照
林綉連 黃麗華 (兼 黃添來 之承受訴訟人)
黃鈺倫 (兼黃添來之承受訴訟人)
黃佳慧 (兼黃添來之承受訴訟人)
林綉玉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賴木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第972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中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分割遺產之訴,然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中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目前另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72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審理中,尚未終結,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為憑。再者,另案裁判結果,將影響本件遺產範圍之認定,屬本件先決問題,且兩造亦均請裁定停止訴訟(見本院卷二第243頁至244頁),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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