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94號聲請人 孫一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嘉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嘉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0年3月1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1年3月1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以新臺幣參拾萬元整計算違約金。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嘉育,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即相對人張嘉育於110年3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3,6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1年3月12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600,000元及自11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計付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約定事項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東區旱溪段318-21576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404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住工用加強磚造二層1層:45.872層:44.37合計:90.24陽台:7.99平台:6.49屋頂突出物:8.90全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共同使用部分: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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