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 林明德 訴訟代理人 謝志揚 律師複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
吳建寰 律師被告 林賴爽 法定代理人 林明照
林綉玉 特別代理人 張瑋妤 律師被告 林明正 法定代理人 林敬旻
林綉玉特別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被告林明照
林綉連 黃麗華 (兼 黃添來 之承受訴訟人)
黃鈺倫 (兼黃添來之承受訴訟人)
黃佳慧 (兼黃添來之承受訴訟人)
林綉玉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賴木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1年5月4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72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事件,業經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72號民事判決列印本及原告陳報之確定證明書在卷可參,足見上開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本院自得依原告聲請撤銷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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