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振中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振中於民國109年1月7日6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苗栗縣○○鎮○○○○○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同鎮社苓里社苓106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適有被害人 陳端莊 違規橫越馬路,遭被告機車撞擊,致被害人陳端莊受有頭部外傷併急性硬腦膜下出血、腦出血及嚴重腦挫傷、右側恥骨閉鎖性骨折、右側手肘擦傷、右側脛骨、腓骨骨折等身體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即陳端莊之配偶 曾明財 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於本院辯論終結前之110年3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苗栗縣苑裡鎮公所110年3月22日苑鎮行字第1100004763號函暨所附聲請撤回告訴狀、苗栗縣苑裡鎮調解委員會109年刑調字第121號調解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