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審附民字第900號原告 劉青玹 被告 黃珮瑜 (已歿)上列原告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349號詐欺案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珮瑜被訴詐欺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曾達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