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5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玉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晉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5條、第20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2個月後除應清償本金外,尚應加計利息12萬元部分,核已逾上開法定利率,超過法定年息上限部份之利息,及滾入原本再請求利息之部分,均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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