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2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翊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江月美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月美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係基於租賃契約而生之爭執,債務人江月美僅係出租人之代理人,究非租賃契約之當事人,聲請人要不得對之請求履行契約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