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5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理人 游佳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 范文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聲請人雖於101年10月18日具狀陳報,惟仍未陳明該差額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期間及金額,尚難認已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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