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黃月華林仁德 之繼承人)
之3 林道 (林仁德之繼承人) 林沁 (林仁德之繼承人) 林容 (林仁德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係就本訴及反訴一併提起上訴,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零陸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叁佰捌拾伍萬捌仟柒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茗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