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311號聲請人 詹宏志 即網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網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網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詹宏志為網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網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網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家公司)之清算人,主張網家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網家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網家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網家公司帳冊清表、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司字第57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