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強盜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四年五月九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十二月五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雅敏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