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36號上訴人 郭陳秀菊 被上訴人 陳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壹萬捌仟參佰零肆元,應徵裁判費貳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