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7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泓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泓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泓昇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8月31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予更正),上開案件於
108年8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受刑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5月15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910號撤銷原判決,改處有期徒刑6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8年6月27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7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8年8月23日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2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6月,上開4案嗣經本院於
109年8月31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13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於109年9月8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嗣受刑人於108年8月20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156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