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陳蘇起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曾國維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1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鄧思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