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63號聲請人 姚惠鐘 相對人 蔡美玲 債務人 楊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楊俊億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19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⑴200,000元⑵50,000元並書立本票二紙,並由債務人楊俊億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5年8月23日設定債權總金額250,000元、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5年7月19日所立票據之借款、清償日期105年10月19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楊俊億之上開債權。雖債務人楊俊億於106年9月11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蔡美玲,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因債務人楊俊億迄今仍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25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二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清水小│316-72│81│四分之ㄧ││││││段││││└─┴───┴────┴───┴───┴──────┴────┴──────┘┌─┬──┬───────┬────────┬────────────┬────┐│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30│臺中市清水區清│住家用│一層:52.4││四分之ㄧ││││水段清水小段│加強磚造、水泥平│二層:52.4││││││316-72地號│頂、磨石地床│合計:104.8│││││├───────┤002層│││││││臺中市清水區中││││││││山路27巷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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