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88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林藝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零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藝宸於民國108年6月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9955元整。
(二)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58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8年9月20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995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4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9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帳務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78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藝宸│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9955││月20日起││十五計算延遲利│││元││││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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