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14號原告 李秋琴
吳夢君 周崇愛 楊麗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各該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元以│應補繳裁判費││││││下四捨五入)││├──┼───┼──────┼─────┼───────┼──────┤│1│李秋琴│86,026元│1,000元│667元│333元│├──┼───┼──────┼─────┼───────┼──────┤│2│吳夢君│89,469元│1,000元│667元│333元│├──┼───┼──────┼─────┼───────┼──────┤│3│周崇愛│85,592元│1,000元│667元│333元│├──┼───┼──────┼─────┼───────┼──────┤│4│楊麗芝│103,153元│1,110元│740元│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