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林欣苑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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