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王勛 被告 余建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52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陳明珠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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