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3號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6號原告 黃麗月 被告 游榮豪 兼法定代理人 游琮 楊
曾瑞琪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5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趙伯雄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