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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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52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四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陳昭筠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