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月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83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伍拾元硬幣參拾參枚及偽造之拾元硬幣壹枚,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月玲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8365號為不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422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扣案之33枚面額新臺幣(下同)50元偽幣及1枚面額10元偽幣,均係偽造之貨幣,爰依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8365號為不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422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憑。又扣案之50元硬幣33枚及10元硬幣1枚,均經鑑定為偽造等情,有中央造幣廠110年5月7日台幣品字第1100000363號函在卷可憑,足認確為刑法第200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應依上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