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告 陳惠君 訴訟代理人 李東憲 被告 吳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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