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9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司繼字第137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王石文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 王金發 業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98年度司繼字第137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字第99527號債權憑證及本院100年3月23日東院嵩民直100聲250字第1000003886號函等件影本附卷可稽,堪信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有上開債權存在,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