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8號原告蘇菁巷22.原告 蘇榮華 原告 蘇小虎 被告 關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蘇婉甄 」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誤載「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蘇婉甄」,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