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貫崴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曾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曾鳳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聲請人對相對人就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時,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9條,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75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之裁定,未就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聲請強制執行時,選任曾鳳珠為相對人特別代理人部分為裁定等情,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01年9月27日提出之聲請狀僅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以代理訴訟行為,此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惟聲請人於同年10月18日之陳報狀中提及選任特別代理人俾便繼續執行程序(含執行名義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意旨,有該份陳報狀在卷可稽,堪認本件裁定關於強制執行程序部分尚有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裁定,予以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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