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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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嘉簡字第166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ATINAH被告康金田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顯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人別欄所載被告SATINAH之「統一編號:AH198784號」,應更正為「護照號碼:M0000000號」;原判決合議庭組織欄所載「刑事第四庭」,應更正為「嘉義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101年10月31日所為101年度嘉簡字第166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人別欄所載被告SATINAH之「統一編號:AH198784號」及合議庭組織欄所載「刑事第四庭」均顯係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謝其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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