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14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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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1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五九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十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一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影音光碟片共捌拾肆片、如附表二所示音樂光碟片共壹佰伍拾壹片及投錢筒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二十二時二十五分許,在其位於桃園縣蘆竹鄉五福夜市內更換攤位上投錢筒一個時(內無現金)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音樂光碟片二十九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聲請書)。
二、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業經修正,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三日生效,原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規定: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行為時之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被告與綽號「 阿宏 」者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多次販售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以同一販賣行為,侵害如聲請書附表一、二所示多數著作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侵害之著作數量、造成著作權人正版影片市場之損害及其所獲利益非高,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影音光碟片一百五十一片、音樂光碟八十四片,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依同法第九十八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扣案投錢筒一個係共犯綽號「阿宏」者所有,供共同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供承在卷,依同法第九十八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附表一┌───┬───────────┬────────────────┬──┐│編號│影音光碟片名│著作權人│數量│├───┼───────────┼────────────────┼──┤│一│獅子王三│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二│機動殺人│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二│├───┼───────────┼────────────────┼──┤│三│哈利波特三│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四│├───┼───────────┼────────────────┼──┤│四│史酷比二│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八│├───┼───────────┼────────────────┼──┤│五│極速酷客│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二│├───┼───────────┼────────────────┼──┤│六│火線救援│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八│├───┼───────────┼────────────────┼──┤│七│明天過後│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六│├───┼───────────┼────────────────┼──┤│八│活人生吃│美商環球市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十│├───┼───────────┼────────────────┼──┤│九│史瑞克二│美商環球市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八│├───┼───────────┼────────────────┼──┤│十│ 凡赫辛 │美商環球市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四│├───┼───────────┼────────────────┼──┤│十一│地獄怪客│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十二│├───┼───────────┼────────────────┼──┤│十二│秘窗│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四│├───┼───────────┼────────────────┼──┤│十三│捍衛家園│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四│├───┼───────────┼────────────────┼──┤│十四│熄燈追緝令│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十│└───┴───────────┴────────────────┴──┘附表二┌──┬─────────────┬────┬──────────┬──┐│編號│音樂光碟名稱│被侵害錄│著作權人│數量││││音著作(││││││歌曲)名││││││稱│││├──┼─────────────┼────┼──────────┼──┤│一│ 任賢齊 情義│你是我老│滾石國際音股份有限公│二一││││婆│司││├──┼─────────────┼────┼──────────┼──┤│二│FIR飛兒樂團│FLYAWAY│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二八│││││公司││├──┼─────────────┼────┼──────────┼──┤│三│ 張宇 不甘寂寞│不甘寂寞│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一五│├──┼─────────────┼────┼──────────┼──┤│四│ 梁詠琪 歸屬感│歸屬感│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四│├──┼─────────────┼────┼──────────┼──┤│五│ 陳小春 揮動│有種│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黃義達無法定義│藍天│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二九│││││有限公司││├──┼─────────────┼────┼──────────┼──┤│七│ 張韶涵 OVERTHERAINBOW等│OVERTHE│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九││││RAINBOW│││├──┼─────────────┼────┼──────────┼──┤│八│ 王心凌 愛你│愛你│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九│SHE奇幻旅程│波斯貓│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四│││││公司││└──┴─────────────┴────┴──────────┴──┘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