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8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辰佑

法定代理人 王秀玉

前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永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人俊俊豪 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0年12月23日本院109年度重簡字第1838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應係就原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而原判決係就上訴人損壞系爭機車相關費用,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4,451元之上訴人敗訴判決。是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24,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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