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9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1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玫君劉穎怡鄭小康侯東昇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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