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1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玫君 、 劉穎怡 、 鄭小康 、 侯東昇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