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235號
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詹蕙茹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42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3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蕙茹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底某日,加入暱稱「閃電」、「老闆」、「船長」、「C」等人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數人所組成,以多人分工對被害人施用詐術、逐層轉遞贓款以隱匿詐欺所得去向為犯罪手段之3人以上詐欺集團。其擔任取款車手,負責依「老闆」指示搭乘詐欺集團內司機所駕駛之車輛前往指定地點,再假冒身分向受騙之被害人收取詐欺贓款,其得款後另與詐欺集團內之第二線收水人員聯繫交款事宜,復由司機將其載往與第二線收水人員會合並轉交詐欺贓款,藉此取得報酬。其加入詐欺集團後,即自「閃電」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用以聯絡共犯及偽造文書。前述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7月23日,在社群平臺臉書,發布不實投資廣告,誘使告訴人 嚴紫瑄 點閱廣告中連結後,陸續將暱稱為「股市全芳位」、「 王佩璇 」、「一九營業員NO.227」、「一九營業員NO.226」等LINE帳號設為好友,詐欺集團成員隨後利用上開LINE帳號與告訴人嚴紫瑄聯繫,並佯稱:可下載「19TZ」APP,成為會員,進而儲值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嚴紫瑄陷於錯誤,先於113年8月22日至同年9月16日間,陸續以轉帳至指定帳戶或面交現金之方式,交付款項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此部分另由檢警偵查中)。嗣因員警發現告訴人嚴紫瑄疑似受騙,遂與其聯絡。告訴人嚴紫瑄知悉受騙後,乃配合員警續與「一九營業員NO.226」LINE帳號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則繼續對告訴人嚴紫瑄施用詐術,並與其約定於113年9月27日面交款項新臺幣(下同)108萬元。被告則與前述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本案詐欺集團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從事本案詐欺取財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依指示列印如附表二所示之文書後,再搭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駕駛車輛,於113年9月27日15時43分許,抵達摩斯漢堡○○店(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假冒為「一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外務職員「 許佳婷 」,在附表二編號2所示文書上簽名、蓋章後,向告訴人嚴紫瑄行使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偽造識別證、偽造私文書,並收取108萬元(均係假鈔,已發還嚴紫瑄),已足生損害於嚴紫瑄及附表二所示遭冒名之人。被告隨後因遭埋伏之員警逮捕,而詐欺取財未遂。員警當場自其身上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因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詹蕙茹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審審理後,諭知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0月、扣案如原審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於114年6月16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於114年4月15日死亡,有其戶役政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倩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1
藍色A4夾板1個
2
證件套1個
3
「許佳婷」印章1個
4
印泥1個
5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
6
工作用外套1件(內附針孔攝像頭1組、電池1組、SIM卡1張)
7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附表二:
編號
扣案偽造文書及數量
1
偽造之「一九投資」工作證(姓名:許佳婷、職位:外務職員)1張
2
「一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1張(含有偽造之「一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圓戳章)1枚、「許佳婷」之印文、簽名各1枚)
3
「一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1張(含有偽造之「一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圓戳章)印文1枚)
4
「通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含有偽造之「通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王丕彰 」印文各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