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41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一件。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林宜正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41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一件。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