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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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5月│10月│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3年8月25日至93年10月14日│93年12月至94年4月19日│93年3月6日至94年4月19日│├───────┼─────────────┼─────────────┼─────────────┤│偵查(自訴)機│94年偵字14684號│94年毒偵緝字334號│93年毒偵字1923號││關年度及案號││││├───┬───┼─────────────┼─────────────┼─────────────┤│最後事│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高分院││實審├───┼─────────────┼─────────────┼─────────────┤││案號│95年簡字59號│94年訴字1504號│94上易633號││├───┼─────────────┼─────────────┼─────────────┤││判決日│95.1.10│94.12.29│95.1.27│││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5年簡字第59號│94年訴字1504號│94上易633號││├───┼─────────────┼─────────────┼─────────────┤││判決日│95.1.10│94.12.29│95.1.27│││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合│合│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二月十五日│五月│三月│├───────┼─────────────┼─────────────┼─────────────┤│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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