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06號債權人 林珮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千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盧炳堯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㈡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㈢確認債務人千申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錯
誤並請更正。㈣請求金額之計算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