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53號債權人 崇德 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宗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英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相對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