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字第4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賴育瑋 即鑽石小吃部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20日上午11時50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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