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家訴字第八三號
原告乙○○
戊○○○丙○○甲○○○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徐美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楊銘仁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為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
(一)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伍拾伍萬伍仟元;原告戊○○○新台幣伍拾伍萬伍仟元;原丙○○新台幣伍拾伍萬伍仟元;原告甲○○○新台幣伍拾伍萬伍仟元,及均至本起訴狀送達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五釐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第一項之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及理由
一、緣座落高雄縣○○鄉○○○段七七之三地號及同段九四地號土地為原告所共有(見證物一),並由原告共同在該土地市種植芒果數使用、收益。經查被告丁○○為原告等人之兄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中旬,未經原告等人同意即擅自將上開二筆土地上之三十七株芒果數全數予以鋸斷,並私自種植香蕉樹苗,致生損害於原告等人,案經鈞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七一六號判決處被告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並確定在案(見證物二)。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減少之價額,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及第一百九六條所明定。經查被告明知上開二筆土地及地上物(即芒果樹)為原所共有,惟竟基於獲取不法利益,未經原告同意,即擅自將原告所共有之三十七株樹齡約七、八生之芒果樹全數予以鏟除,而生損害予原告。再查,依目前七、八之芒果樹市值每株達六萬元許(按七、八生之芒果樹結果量最多,亦為最有價值時期),是該批遭被告砍除之芒果樹總值為新台幣二百二十二萬元(即每株60000元*37株=0000000元),依法自應由被告負賠償責任。
三、基上原告自得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依法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自屬正當,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判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謹狀為就九十年度家訴字第八三號損害賠償事件,謹依法提出準備書狀事:
一、被告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所提之答辯內容,原告全部否認。
二、按被告丁○○意圖為自己不之利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原告所共有之三十七株芒果樹予以鏟除,其不法之行為,於偵查及審理由均為被告所坦承不諱,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八六三號提起公訴,並移請鈞院刑事庭以八十九年易字第三七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確定在案。是被告不法毀損原告所有之物之行徑,已不容渠推諉卸責。
三、經查,被告係原告之兄長,其父死亡後,一切之土地分配繼承事宜,均由被告一手負責,因被告自己欲繼承之土地面積較大,故於繼承時被告以其名下所有座落台南縣○○鄉○○○○段七七之三地號移轉予原告等人共有,但附帶條件即該土地前向農會貸款部份約新台幣五十萬原應由原告負責出錢償還(此有遺產分割協議書可稽,見證一),嗣後即由原告依約共同償還農會貸款,而順利移轉該土地於原告名下,基上,被告既已明知七七之三之土地物已為原告等所共有,竟基於毀損之故意,鏟除地上芒果樹,致侵害原告權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
四、其餘爰引起訴狀所載。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判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謹狀就原告訴請毀損事件,提出答辯:
一、被告之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予執行。
二、答辯事實及理由事實緣民國八十六年初被告與原告會同土地代書簽下私約,條件為(一)原告願代替被告還清甲仙地區農會之貸款新台幣伍拾萬元正。(二)私下再給付被告新台幣伍萬元正。二項均有實現時,被告同意將名○○○鄉○○○○段○○○○號面積六一一平方公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給原告並連同所耕作之地上物(芒果)交由原告處理,簽約當時被告之印鑑證明書,所有權狀等相關文件均交付代書保管,以示誠意。然原告有還清貸款部份,但私下應給之伍萬元正並未給付,又藉故於八十六年二月廿六日向甲仙鄉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結果調解不成立。
理由原告既無法遵守私約,又經調解不成立,自當不能私自委託土地代書將被告名下東大邱園段七七-三號土地,所有權辦理移轉至原告名下。顯有詐騙之行為。如不經此訴訟案才向地政單位申請調閱資料(詳如附件)被告還不知所有權已於八十六年三月廿四日遭移轉登記,此舉,原告實有無理及枉顧法理之處。
被告就因認定自己之土地才一直耕作下去,直至八十九年間因收成不而毀損果樹另耕轉作,不料卻被原告提出訴訟要求賠償,實不合理。原告以不正當之行為取得他人財物,再要求損壞賠償之事,被告自當不能接受
三、原告的主張無理由,請判決如被告之聲明。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公鑒證物名稱及件數:地政單位申請之登記簿謄本及土地移轉登記申請案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