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十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心弘~B法官林麗玉~B法官余明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林香君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七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新普營造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花蓮分│九十年五月二十日│壹拾柒萬伍仟陸佰│0000000│3803││││行││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