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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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334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肇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建興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
,5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