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503號
上 訴 人 張淳徽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3,1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