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70號原告 馮建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未依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書狀記載被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併請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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