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欽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483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包(含外包裝袋拾個,驗餘淨重壹點壹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483號被告呂欽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2年5月8日期滿。扣案之物(甲基安非他命10包,驗餘淨重1.111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48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2年5月8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0包(淨重1.114公克、驗餘淨重1.111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0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云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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