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71號原告 陶金銘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傑 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萬9,25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7萬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0.275折算新臺幣為211萬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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