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義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義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受刑人賴義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邱同印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28日為警│102年2月5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時內某時│├───────┼────────┼────────┤│偵察機關案號│桃園地檢102年度│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971號│毒偵字第797號│├───┬───┼────────┼────────┤││法院│桃園地院│本院││├───┼────────┼────────┤│最後事│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102年度上訴字第2││實審││40號│000號││├───┼────────┼────────┤││判決│102.06.28│102.09.10│││日期│││├───┼───┼────────┼────────┤││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102年度上訴字第2││判決││088號│000號││├───┼────────┼────────┤││判決確│102.09.23│102.09.26│││定日期│││├───┴───┼────────┴────────┤│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