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914號聲請人 廖益霖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趙星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陳報相對人趙星輝之住所地為何,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
二、確認本件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但未敘明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