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50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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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15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字第1508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裁聲字第67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6月29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裁定亦於107年7月13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綜上,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沈應南法官蕭惠芳法官蘇嫊娟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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