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7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五0號
聲請人凡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九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五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長 安分 │九十二年六月一日│捌萬柒仟貳佰壹拾肆│CY七三一四一七││││司│行││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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