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金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阿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翁阿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辛茹
法官鄭虹真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