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碩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克文 代理人 李岳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珈慧┌──────────────────────────────────────────┐│本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碩文股份有限│合作金庫銀│103年3月5日│108,160元│EB0000000│受款人:烈火│││公司王克文│行嘉義分行││││戰車重車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