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42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3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坤校┌─────────────────────────────────────┐│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3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粘秀寶 │彰化商業銀│93年10月20日│15,600元│0000000│││││行中和分行│││││└───┴─────┴─────┴──────┴─────┴─────┴──┘